政策文件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征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2023年全省装备制造业发展工作要点》等相关要求,继续开展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标准认定工作,现就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征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集要求       (一)征集领域范围       面向数控机床、机器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关键基础件、航空航天装备、智能电气、检测与监测设备、农机装备、高端船舶与海工装备、半导体装备及零部件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指标征集。      (二)产品要求       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助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是产业链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特别是解决产业链供应链断链断供的急需产品,或是解决我省产业链配套“卡脖子”问题和当前重大工程急需的产品。      2.符合绿色发展方向,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和淘汰类。       3.我省已有相关企业在进行工程化攻关或者生产,产品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及以上,或属于省内重大技术突破并为首次进入市场推广阶段的重大技术产品。      4.产品相关关键技术指标可由具有CMA、CNAS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并出具报告予以证明。       5.对省十大标志性产业链断链断供清单产品予以重点支持。       二、其他事项       (一)《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由省经信厅滚动编制,指标自首次进清单起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或有相应产品被认定的,则退出清单;指标迭代升级并再次纳入清单的,按新评定重新计算有效期。      (二)请在2022年版清单基础上提出增加、删减产品意见,或者修正(提升)产品相关技术指标,并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申报(线上系统网址为: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清单征集,于4月4日前随文报送汇总表(通过系统导出),纸质行文一式三份。      联系人: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0571-87058343; 附件: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2022年版).doc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20日下载查看通知附件: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2022年版)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装备制造业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省级有关行业协会(联盟):       现将《2023年全省装备制造业发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15日 2023年全省装备制造业发展工作要点摘要:      一、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       二、着力打造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三、持续增强装备产业整体发展动力       四、不断提升装备产业服务水平下载查看通知全文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组织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经信局,省级各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要求,按照《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号)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2023年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组织(一)支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以开发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短板装备、软件,满足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链急需,或解决产业链供应链断供断链清单等“补链、强链”关键产品为目标,主要面向目前尚处于研发或工程化攻关阶段的项目。根据产业“十四五”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方向确定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重点领域,其中,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为数控机床、机器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关键基础件、航空航天装备、智能电气、检测与监测设备、农机装备、高端船舶与海工装备、高端医疗装备、半导体装备及零部件等;软件行业重点领域为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网络安全产品、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软件等。(二)申报主体要求1.项目牵头单位应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生产机构设在浙江省境内的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有较强的人才团队。2.鼓励牵头单位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并以联合体形式申报。3.项目牵头单位尚有正在实施的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的,不得新申报工程化攻关项目。(三)申报项目要求1.项目正在实施或计划在2023年上半年启动实施,并能在1-2年内完成工程化攻关,实现至少一项工程化应用或重大工程项目配套。2.项目完成后的产品预期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或达到国家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产品指标要求。(四)申报方式及推荐要求(一)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申报项目(线上系统网址为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各地经信部门、省级行业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二)2023年项目实行限额推荐,各市不超过10项(杭州市不超过30项),各县(市)不超过4项;宁波市及下辖各县(市)合计不超过40项;省级有关协会各不超过4项。二、做好历年工程化攻关项目管理(一)请各地加强对2020-2022年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的指导服务,跟踪掌握项目进展和验收情况并报送相关情况(附件),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厅。(二)请按《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及时做好已完成项目验收。未按规定完成项目验收的,其牵头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工程化攻关项目。(三)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经验收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的,在首台(套)评价认定申报时可不占用当地推荐名额;在首台(套)产品认定、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方面优先给予支持。三、材料报送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4月28日前行文报送我厅装备处,随文报送2023年度项目汇总表(通过系统导出)、历年项目进展情况表(附件),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并同步发送电子版。各地在申报过程中,有关装备、软件领域相关事项,可对应联系省经信厅相应处室。省经信厅装备处:严梦玲,0571-87058343省经信厅软件处:沈卓憬,0571-87056455省技创中心:柳世袭,0571-87798107(项目验收咨询)附件:历年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进展情况表.wps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年4月11日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2〕9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银保监分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有关要求,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联合编制了《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执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2年1月17日下载查看通知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对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产品扶持政策,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工业产品,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76号)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首台(套)产品是指本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生产并经用户单位使用且符合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的单台产品或成套设备,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基本类型。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管理工作,并依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研究确定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组织开展全省首台(套)产品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第二章 认定范围、条件 第四条 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在浙江省境内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其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领域,均可申请认定。第五条 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二)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且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三)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四)产品技术先进,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五)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六)产品已应用于重大工程或相关领域,能够提供至少一项产业化应用案例。 第六条 属于下列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的; (二)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三)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首台(套)产品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其中县(市)属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经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推荐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一)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附件1)、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附件2)和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材料承诺书(附件3)。(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四)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 (六)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七)产品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 (八)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九)申请认定国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相关专业高校正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或两院院士出具首台(套)推荐证明书。申请认定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相关行业的专家出具首台(套)推荐证明书。(十)对于为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大型成套设备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浙江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申报通知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评价工作能力和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首台(套)产品评价工作。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审定,初步形成当年度《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名单》(以下简称《产品名单》),并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公布《产品名单》,并向产品所在单位发放《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名单的单位及主要研发人员,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其单位和个人荣誉奖励。 第十一条 获得年度浙江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单位(宁波除外),由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其中:国内首台(套)产品奖励100—300万元,省内首台(套)产品奖励50—100万元。第十二条 认定为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单位,应将认定结果作为研发人员考核、晋升、提级和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单位,经调查属实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撤销首台(套)产品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和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二年内申报首台(套)产品的资格。(二)评价机构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或生产销售、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委托资格,依法追究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级首台(套)产品的认定工作,并纳入省首台(套)产品管理体系。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界定办法(试行)》(浙经贸投资〔2007〕371号)同时废止。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下载查看认定办法

省经信厅 省财政厅 浙江银保监局 关于印发《首台(套)产品认定奖励及保险补偿办事指南》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19〕136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      根据《省委改革办关于做好群众和企业“一件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改办发(2019)34号)有关要求,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联合编制了《浙江省首台(套)产品认定奖励及保险补偿办事指南》,现予印发。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19年7月24日下载查看通知(含办事指南)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征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各有关行业协会、有关标志性产业链专家组成员: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今年将继续开展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清单引导标准认定工作,现就指标清单征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集要求       (一)征集领域范围       面向数控机床、机器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关键基础件、航空航天装备、智能电气、高端仪器、农机装备、半导体装备及零部件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指标征集。      (二)产品要求       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助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是产业链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特别是解决产业链供应链断链断供的急需产品,或是解决我省产业链配套“卡脖子”问题和当前重大工程急需的产品。      2.符合绿色发展方向,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和淘汰类。       3.我省已有相关企业在进行工程化攻关或者生产,产品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及以上,或属于省内重大技术突破并为首次进入市场推广阶段的重大技术产品。      4.产品相关关键技术指标可由具有CMA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并出具报告予以证明。       5.对省十大标志性产业链断链断供清单产品予以重点支持。       二、其他事项       (一)《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由省经信厅滚动编制,指标自首次进清单起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或有相应产品被认定的,则退出清单;指标迭代升级并再次纳入清单的,按新评定重新计算有效期。      (二)请在2021年版清单(附件)基础上提出增加、删减产品意见,或者修正(提升)产品相关技术指标,并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申报(线上系统网址为: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清单征集,于5月25日前随文报送汇总表(通过系统导出),纸质行文一式三份。      联系人:省经信厅装备处,0571-87058205;       网站技术支持:17640176659;       电子邮箱:jxb@zjjxw.gov.cn。 附件: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2021年版).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5月7日下载查看通知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2021年版)

关于公布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2022年版)和做好2022年度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清单引导标准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省府办《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要求,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经地方和协会推荐,经各方推荐、初审和专家评审并公示,确定《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2022年版)》(附件1),现予印发,并就做好2022年度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清单引导标准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正常经营、信用记录良好,在省内建有研发机构和生产基地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       (三)申报装备应符合《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领域或全省装备制造业年度工作重点等要求。       (四)申报装备达到《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2022年版)》有关要求,并能提供检测检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证明材料。      (五)申报装备通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医疗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      (六)申报装备在近两年具备重大工程应用或产业化应用等初步市场业绩。       (七)存在如下情形的装备不得申报:       1.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2.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       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4.近三年申报装备已获得过首台(套)装备认定,且申报装备无重大技术突破的。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填写有关申请表。每家企业申报装备不超过2个,填写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1.《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产品申报表》。       2.申报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能证明申报装备达到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2022年版)要求的相关材料,报告中对应关键技术指标位置用下划线标示。      3.申报装备近两年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重大工程应用或产业化应用等初步市场业绩证明。       4.国防科工相关产品需在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提交脱密脱敏材料的同时通过地方军民融合主管机构向省委军民融合办报送涉密纸质材料。      (二)审核报送。各地经信局在审核的基础上,于2022年9月15日前择优向我厅行文推荐,并附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同时通过网上平台上传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PDF扫描件,推荐对应项目(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各县(市、区)同时将申报汇总表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省属企业集团本级直接报送省经信厅。各地经信局承担企业申报材料直接审核和监督责任。      三、相关事项      (一)《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由省经信厅滚动编制,指标自首次进清单起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或有相应产品被认定的,则退出清单;指标迭代升级并再次纳入清单的,按新评定重新计算有效期。      (二)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重点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地应优先推荐。       (三)经初审和专家评审,对达到《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2022年版)》要求的最优产品给予认定,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可享受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等推广应用政策,不享受省级认定奖励。      联系人:省经信厅装备处 程浩0571-87058205。       网上申报技术支持:金承中0571-87805317,13819091640;       袁浩晟 0571-86479621,18805813505。 附件:       1.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2022年版).doc       2.2022年度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产品推荐汇总表.doc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8月29日下载查看通知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2022年版)2022年度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产品推荐汇总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省级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要求,按照《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号)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项目申报方面       (一)重点支持领域       以开发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短板装备(材料、软件),满足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链急需,或解决产业链供应链断供断链清单等“补链、强链”关键产品为目标,目前尚处于研发或工程化攻关阶段的项目。其中:装备领域包括数控机床、机器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关键基础件、航空航天装备、智能电气、高端仪器、农机装备、半导体装备及零部件等。材料领域包括先进半导体材料、新能源材料、节能环保材料、军民融合材料等。软件领域包括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网络安全产品、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软件等。      (二)申报主体要求       1.项目牵头单位应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生产机构设在浙江省境内的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      2.鼓励牵头单位加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以联合体方面申报。项目牵头单位尚有正在实施的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的,不得新申报工程化攻关项目。      (三)申报项目要求       1.项目正在实施或计划在2022年上半年启动实施,并能在1-2年内完成工程化攻关,实现至少一项工程化应用或重大工程项目配套。       2.项目完成后的产品预期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或达到国家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产品指标要求。       (四)申报方式及推荐要求       1.项目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进行申报(线上系统网址为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初步安排在5月初上线,附件作为网上填报的参考)。请各地经信部门、省级行业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于5月17日前行文报送我厅装备处,随文报送项目汇总表(通过系统导出),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前期已申报数控机床工程化攻关项目的企业,不需重复申报。      2.2022年项目实行限额推荐,各市不超过10项(杭州市不超过15项),各县(市、区)不超过4项;宁波市及下辖各县(市、区)合计不超过40项;省级有关协会不超过4项。      二、抓好历年工程化攻关项目实施       (一)加强对2020年、2021年列入计划的项目跟踪,及时做好指导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二)按照项目验收工作指引,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未按规定完成验收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工程化攻关项目。       (三)对完成攻关的项目,并实现一项以上工程化应用或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产品,年度认定中不占用各地推荐名额;在首台(套)产品认定、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各地在申报过程中,有关装备、材料、软件领域相关事项,可对应联系省经信厅相应处室。       装备处:程浩 电 话:0571-87058205       材料处:董昊 电 话:0571-87058139       软件处:寿伟帅 电 话:0571-87056455       邮 箱:jxb@zjjxw.gov.cn附件:       1.2022年度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征集表.doc       2.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立项报告书.doc       3.真实性承诺书.doc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4月26日下载查看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2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经信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要求,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现就2022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       (二)申报装备应符合《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领域或全省装备制造业年度工作重点等要求。       (三)申报装备通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医疗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      (四)申报企业应提供近两年重大工程应用或产业化应用等初步市场业绩证明。       (五)申报装备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企业依法拥有申报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      (六)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分为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装备三个档次。申报装备应在近两年通过省级及以上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鉴定(验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其中申报国内首台(套)应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申报国际首台(套)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申报装备应提供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品查新报告。      (七)存在如下情形的装备不得申报:       1.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2.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       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4.近三年申报装备已获得过首台(套)装备认定,且申报装备无重大技术突破的。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申报, 国防科工相关产品需在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提交脱密脱敏材料的同时,通过地方军民融合主管机构向省委军民融合办报送涉密纸质材料。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各地经信局负责对当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推荐限额(附件2)内择优推荐,并通过系统提交企业的申报材料。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网上申报并行文报送。负责受理企业申报资料的各地经信部门和省属企业集团承担直接审核和监督责任。 网络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25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三)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局于2022年9月25日前联合行文报送省经信厅,并附项目汇总表(附件1),省经信厅材料寄送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50号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1107室;各县(市)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网上提交的材料不再报送纸质材料。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涉密产品须向省国防科技工业促进中心(杭州市南山路150号)报送完整申报材料1套。      (四)省经信厅组织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确定认定档次,商省财政厅拟定年度资金补助规模,公示后发布。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装备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以及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经验收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的,可优先推荐且不占用各地推荐名额(须提前与省经信厅沟通确认)。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工程化攻关重点项目通过验收、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地应优先推荐。      (二)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相关工作由当地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并报省经信厅审核确定,相关资金由当地安排。其中国际首台(套)装备需参加省经信厅统一组织的专家答辩。      (三)对认定为2022年度首台(套)装备给予认定奖励,其中国际首台(套)装备奖励200万元,国内首台(套)装备奖励100万元,省内首台(套)装备奖励50万元,认定奖励资金将在2023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其中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不享受省级认定奖励。       (四)经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将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可享受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推广应用政策,时间不超过3年。联系人:       省经信厅装备处 程浩0571-87058205       省财政厅经建处 杨锐0571-87058450       省委军民融合办 0571-87342716       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柳世袭0571-87798107       网上申报技术支持:0571-87805317,13819091640;0571-86479621,18805813505 附件:1.2022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推荐汇总表.doc           2.2022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推荐名额表.doc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9月13日下载查看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有关要求,省经信厅牵头组织了2022年度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确定2022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284项,现予以公布,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2022年度首台(套)装备给予认定奖励。首台(套)装备奖励标准:国际首台(套)装备奖励200万元,国内首台(套)装备奖励100万元,省内首台(套)装备奖励50万元,其中,装备类别为零部件的及标准认定的首台(套)装备按规定不享受省级认定奖励。奖励资金将从2023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宁波市首台(套)装备奖励由宁波市财政支持。各市、县(市、区)原则上应在省级财政资金到账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通过“企业码”直接兑付。      二、首台(套)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和退出机制,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将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享受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推广应用政策,时间不超过3年。      三、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有关要求,加大首台(套)政策支持和推广应用力度,更好支撑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附件:2022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名单.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9日下载查看通知2022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名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各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有关要求,省经信厅和浙江银保监局联合编制了《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现予印发。纳入目录的产品,可享受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等政策。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3月6日下载查看通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

省经信厅 省财政厅 浙江银保监局关于开展2022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银保监分局,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宁波不发),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有关要求,按照《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号)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度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可从省经信厅网站www.zjjxw.gov.cn的文件通知栏下载)的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      二、保险险种       采取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使用方受益的模式,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以下简称“综合险”)示范条款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质量风险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      三、补贴标准及投保时间       (一)申请装备的交付用户时间应在首台(套)装备认定之日起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内,起保时间在2021年9月1日(本通知所列的时间均含本数,下同)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且在其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后申请补贴,同一装备由装备研制企业集中统一申报。续保项目应保持连续投保并已获得省财政补贴,如不连续的则按新投保项目提交相关材料。2020年10月12日起,实行分档阶梯保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对投保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生产企业投保“综合险”,采取先保后补的方式,对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或者首批次投保装备给予保费补贴,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领域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的覆盖范围可扩展到首年度投保装备。      1.前三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3台(套)重大成套装备;       2.首批次投保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超过50台,且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2000万元);      3.首年度投保装备是指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低于50台,且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1000万元)。      (三)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当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四)已获国家保费补贴的重大装备,省级首台(套)保险补贴资金不再给予重复支持;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与应用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五)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如通过中间方(包括销售商、融资租赁公司、农业合作社等)到最终用户使用的,需同时提供交付最终用户的相关证明材料。首台(套)装备所有权仍保留在生产企业关联企业的不得申请。      (六)获得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支持后中断申请后再申请的,保险补偿比率按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补偿比例递减10%。       (七)2020年10月11日前投保项目的续保,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省财政补偿比率较上年递减10%并逐年递减10%。       四、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申报程序       投保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填写有关申请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正规合同、最终用户接收证明(明确正式交付时间、地点,通过中间方的还需同时提供最终用户接受或使用证明)、保单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保险机构出具的全额保费收取证明、投保企业全额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等申报材料(均为PDF扫描件)。企业申报材料无须报送纸质材料。      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部门、银保监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后,于2022年9月6日前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并将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并报送省经信厅,同时在网上平台上传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PDF扫描件,并通过网上平台推荐报送相应项目(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县(市、区)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纸质版)请同时报送所在设区市经信、财政和银保监部门。      (二)审核和资金拨付       省经信厅会同浙江银保监局分别在线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经信厅审核投保企业和产品领域符合度、浙江银保监局审核保单的合规性。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在2023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经信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和配合,积极发动企业投保,有效推进保险补偿工作的开展。       (二)各相关保险公司要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对企业投保情况认真核实、及时汇总,提供准确的企业投保费用相关材料,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地财政局、经信局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发现企业及承保机构违规获得补贴资金的,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最佳效益。      (四)各地银保监分局要加强对首台(套)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展不正当竞争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等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应责任。      (五)资金申报、使用单位(企业)承担资金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      联系人:        省经信厅装备处 程 浩0571-87058205        省财政厅经建处 杨 锐0571-87058450        浙江银保监局财险处 张 浩0571-87189656        申报网站技术支持 黄永磊17640176659 附件:2022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费补贴申报汇总表.doc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2年8月15日下载查看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关于公布2022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项目清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银保监分局(宁波不发):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有关要求和《省经信厅 省财政厅 浙江银保监局关于开展2022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2〕160号),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推荐,省经信厅会同浙江银保监局评审(审核)并向社会公示,确定2022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项目105项,现予以公布。省级补助资金将在2023年度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统一下达。请各市、县(市、区)在上级财政资金到账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企业码”直接兑付。附件:2022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项目清单.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1月19日下载查看通知附件:2022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项目清单